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金长银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203执18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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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203执1856号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金长银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波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金长银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203执1856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24099966D,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镇明路36号。代表人:吴学文。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玲,浙江天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金长银,男,1970年03月15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xxxxx,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金长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03民初408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金长银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利息等 75 859.73元。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要求其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金长银有银行存款,本院已扣划余额6 464元。此外,因被执行人金长银拒不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罚款等措施。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没有异议。本案已执行到6 464元,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6 464元。综上,被执行人金长银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顾财祥 执 行 员 吕益键执 行 员 朱淑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代书 记 员 高颖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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