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洒、郑珺等卢友富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02民初4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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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02民初4914号案件名称
周洒、郑珺等卢友富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周洒;郑珺;卢友富案件缘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002民初4914号 原告:周洒,女,198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飚,浙江君安世纪(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美亚,浙江君安世纪(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珺,女,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被告:卢友富,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原告周洒与被告郑珺、卢友富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周洒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洒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原告周洒预交),由原告周洒负担。 审判员鲍芙蓉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吴佳琪 代书记员徐敏瑶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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