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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青海赢彩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体青海体育中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2021)青0104执18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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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0104执1839号
  •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青海赢彩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体青海体育中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青海赢彩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体青海体育中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青0104执1839号申请执行人青海赢彩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体青海体育中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青0104民初31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445709.5元,诉讼费6120元、保全费4740元、保全担保费2400元,合计458969.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8月9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中体青海体育中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冻结的账户存款462362元,同日本院将案款455577元发放至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执行完毕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结案。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21)青0104民初311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实现,执行费6785元已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各缴纳3392.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21)青0104执1839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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