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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外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2民初131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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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2民初131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外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邵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外祥;朱素群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2民初1318号之一原告: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白云路35号。法定代表人:罗元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一鸣,该公司职员。被告:何外祥,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被告:朱素群,女,196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户籍地:邵阳市双清区。系被告何外祥之妻。原告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外祥、朱素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36元,减半收取计3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雅珊人民陪审员  关贤乐人民陪审员  张智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 助理  龙巍峨书 记 员  刘成斌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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