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彦龙、杨红军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1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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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1041号案件名称
同彦龙、杨红军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蒲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同彦龙;杨红军;同彦龙;杨红军;王碧侠;王碧侠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6执1041号申请执行人:王碧侠,女,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王碧侠,女,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罕井镇兴光村七组。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伟,男,199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樊伟,男,199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罕井镇兴光村七组。 被执行人:同彦龙,男,198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同彦龙,男,198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罕井镇仁和村三组。被执行人:杨红军,男,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杨红军,男,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罕井镇仁和村二组。 本院在执行王碧侠与同彦龙、杨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526民初4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同彦龙、杨红军应履行案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116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5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同彦龙、杨红军长期在外,无法联系。经本院向银行、不动产、工商、证券、车辆、村委会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同彦龙、杨红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同彦龙、杨红军的银行账户、互联网金融账户予以冻结,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及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王碧侠,其对执行情况无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经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该案件执行标的为30000元,本次执行实现债权数额为0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晓刚审 判 员 李更生审 判 员 米展龙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贾保财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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