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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合鑫创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满金会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1民终12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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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终12205号
  • 案件名称

    沈阳合鑫创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满金会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沈阳合鑫创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满金会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1民终122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合鑫创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沈新路106号。法定代表人:张引,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满金会,男,198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伟明,辽宁易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沈阳合鑫创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满金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4民初2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沈阳合鑫创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未完成上诉人交给的工作任务,仍有空调未安装完毕,工程造成延期,给上诉人造成尾款无法收回,被上诉人不应索要70660元劳务费。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约定的质保金2万元(包含在70660元之内)于空调安装完毕一年后无任何质量问题再予以退还被上诉人,现仍处于质保期内,被上诉人无权提前索要质保金。满金会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满金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空调安装费70660元;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系从事家用电器批发销售、空调安装的企业。原告受雇于被告,为被告承揽的部分工程项目从事空调安装工作。2021年2月1日,经原告与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张引通过微信聊天方式进行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70660元。另查明,原告庭审中向法庭提交与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张引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一份,经一审法院对微信原始载体进行核对,确认微信号“cmyinge”所登记的电话号码与被告合鑫创美公司工商档案所登记的电话号码一致。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合鑫创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但原告向被告提供劳务,被告接受并与原告对账的行为,证明原、被告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现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过对电话号码进行核对,能够确认聊天人身份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张引,故一审法院对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应当按照聊天对账载明的金额给付原告劳务费70660元。一审法院判决:沈阳合鑫创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满金会劳务费70660元。如沈阳合鑫创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6元,保全费726.6元,均由沈阳合鑫创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二审中,上诉人向本院提交新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未完成上诉人交给的工作任务,仍有空调未安装完毕,工程造成延期,给上诉人造成尾款无法收回,被上诉人不应索要70660元劳务费且双方约定的质保金2万元,现仍处于质保期内,被上诉人无权提前索要质保金。被上诉人对此不予认可,上诉人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且经本院二审核实,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并无异议,该聊天记录上已载明未付金额合计70660元。故对于上诉人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沈阳合鑫创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66元,由沈阳合鑫创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程 慧审 判 员  徐文彬审 判 员  朴海花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杨多多书 记 员  马 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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