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春天影城有限公司与重庆海洋公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189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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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18996号案件名称
福建春天影城有限公司与重庆海洋公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福建春天影城有限公司;重庆海洋公园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18996号原告:福建春天影城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林浦路闽江世纪金源购物中心三层19号、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23157839271。法定代表人:林依仙,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晓,重庆法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钊,重庆法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海洋公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新村36号9-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21922243Y。法定代表人:李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奕龙,重庆星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福建春天影城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海洋公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春天影城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春天影城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春天影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春天影城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健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 瑶 -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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