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毅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6执107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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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6执10777号案件名称
王毅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毅;李香梅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6执10777号申请执行人王毅,女,1957年8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大凤太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执行人李香梅,女,1955年5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河北省衡水市人。王毅与李香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12601号民事判决书。王毅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查明,王毅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5)丰执字第2964号。本次属于重复申请立案。2021年9月7日王毅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毅撤销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置,权利人王毅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丰民初字第126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常 萌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张玉明书 记 员 郭 昊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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