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兵某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1026民初8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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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026民初832号案件名称
李某、兵某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那坡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李某;兵某勤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1026民初832号原告:李某,男,1989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那坡县。被告:兵某勤,男,1985年9月20日出生,彝族,农民,住广西那坡县。原告李某与被告兵某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以被告兵某勤同意赔偿原告维修车辆的所有费用为由,请求终止本案诉讼程序,并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 判 员 叶 琳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黄大鑫书 记 员 李春梅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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