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甸红光砖厂与丛雪芳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黑0624执恢31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0624执恢312号案件名称
林甸红光砖厂与丛雪芳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林甸红光砖厂;丛雪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624执恢312号申请执行人:林甸红光砖厂,住所地黑龙江省林甸县红旗镇红光村。被执行人:丛雪芳,女,汉族,个体,1961年9月22日出生,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林甸红光砖厂与被执行人丛雪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此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1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0624执恢312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施宏滨审判员 :赵明月审判员 :贲喜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 王 瑞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蔡绪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681执1610号 下一篇 吉林市融博鸿泰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永吉分公司与李颖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21民初17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