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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甸红光砖厂与丛雪芳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黑0624执恢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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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624执恢312号
  • 案件名称

    林甸红光砖厂与丛雪芳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林甸红光砖厂;丛雪芳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624执恢312号申请执行人:林甸红光砖厂,住所地黑龙江省林甸县红旗镇红光村。被执行人:丛雪芳,女,汉族,个体,1961年9月22日出生,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林甸红光砖厂与被执行人丛雪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此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1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0624执恢312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施宏滨审判员 :赵明月审判员 :贲喜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 王 瑞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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