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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花支行、马广和等民事经济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4执恢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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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04执恢146号
  • 案件名称

    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花支行、马广和等民事经济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抚顺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花支行;马广和;代树林;吕玉香;韩忆春;抚顺市隆华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抚顺启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胡桂艳;抚顺市泰兴福利泡沫制品厂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04执恢146号申请执行人: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花支行,住抚顺市望花区雷锋路(东段)67号。被执行人:马广和,男性,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于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被执行人:代树林,男性,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于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被执行人:吕玉香,女性,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于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被执行人:韩忆春,男性,1962年3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于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被执行人:抚顺市隆华煤炭销售有限公司,91210422051768220X,住新宾满族自治县木齐镇中心路21号楼。被执行人:抚顺启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91210422567569847R,住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宾镇建新街钢山路4号楼。被执行人:胡桂艳,女性,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于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被执行人:抚顺市泰兴福利泡沫制品厂,91210400730826795F,住抚顺市顺城区戈布北街3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20年1月18日的(2018)辽0404民初2533号判决,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花支行申请拍卖被执行吕玉香、韩忆春名下共同所有的抚顺市顺城区新华街办公楼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吕玉香、韩忆春名下共同所有的抚顺市顺城区新华街办公楼一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雪峰审判员  赵 刚审判员  李雪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军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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