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颖与重庆鲲鹏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7民初239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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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7民初23998号案件名称
钟颖与重庆鲲鹏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5 0:00:00当事人
钟颖;重庆鲲鹏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7民初23998号 原告:钟颖,女,汉族,1977年5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鲲鹏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双桂镇龙桥村八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MA612131XN。法定代表人:姜光明。原告钟颖诉被告重庆鲲鹏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钟颖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鲲鹏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颖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张 雷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晏小刚书 记 员 石雨晗 -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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