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李细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民终2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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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民终2340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李细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李细望;邓勇彪;刘尧;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民终23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2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883848127Q。负责人:姚惠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晓舜,湖南天地人(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细望,男,196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四友,系岳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勇彪,男,196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尧,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寺山路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71335599024。法定代表人:张永海,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细望、刘尧、邓勇彪、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21)湘0621民初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以与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34元,减半收取467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邵莉茜审判员 石 峰审判员 吴圣岩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黎雨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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