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际汽车贸易服务园区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7执34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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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7执3484号案件名称
北京国际汽车贸易服务园区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北京国际汽车贸易服务园区有限公司;北京天一恒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7执348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国际汽车贸易服务园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大街(特钢公司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718723224W法定代表人朱健伟,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天一恒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大街(特钢公司厂内)北京国际汽车贸易服务员区A区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MA0058WN8T法定代表人兰庆山,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北京国际汽车贸易服务园区有限公司与北京天一恒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7民初967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房屋占用费、水费、卫生费219807元及诉讼费。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于2021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刻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经系统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北京天一恒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但上述账户内均无可供执行财产。除上述财产外,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房产、车辆、工商信息、股权、网络资金、保险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相关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北京国际汽车贸易服务园区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7民初96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常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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