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至帅、深圳市科美达迈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1973民初18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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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1973民初18002号案件名称
李至帅、深圳市科美达迈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李至帅;深圳市科美达迈斯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3民初18002号原告:李至帅,男,汉族,1977年5月28日出生,住址:湖南省蓝山县。被告:深圳市科美达迈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松岗社区松白路37号新汽车站612。法定代表人:陈志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能,广东吉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小峰,广东吉径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至帅诉被告深圳市科美达迈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7日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至帅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至帅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李至帅承担。审 判 员 梁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唐淑贤书 记 员 张家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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