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富士新型建材厂、新疆上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5执17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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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025执1774号案件名称
昌吉市富士新型建材厂、新疆上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昌吉市富士新型建材厂;新疆上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5执1774号申请人:昌吉市富士新型建材厂。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王志峰,系昌吉市富士新型建材厂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上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 法定代表人:韩洪宇,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昌吉市富士新型建材厂与被执行人新疆上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的(2020)新4025民初16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新疆上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昌吉市富士新型建材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法院直接送达形式向新疆上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新疆上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签收,且至今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21年8月6日、2021年8月7日、2021年9月4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新疆上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车辆、不动产、民政、保险等信息,查明新疆上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人,对此申请人要求法院采取冻结查询的相关银行账号的强制措施。至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于2021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对申请人进行了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向其释明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后果。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新疆上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27839.65元。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的债权未受清偿。。 本院认为,除上述查询的零星银行存款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包红武审判员 古丽那孜·阿不地别克审判员 阿曼居力·吾姆鲁扎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哦热肯·艾地力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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