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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高煌服装加工场、佛山市顺德区福财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606执536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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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606执536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高煌服装加工场、佛山市顺德区福财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佛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高煌服装加工场;佛山市顺德区福财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606执53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高煌服装加工场,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天连连成路1号一楼。经营者:张国有。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福财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天连村委会天连路35号至一。法定代表人:邓吉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高煌服装加工场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福财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6民初265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约定,被告应于2021年11月15日前分九期向原告清还尚欠的加工款149100元,逾期计算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06.50元。因被告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到庭,未履行义务,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除已对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中的存款193863.50元予以扣划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涉案多宗,该款项优先支付员工工资案107632.47元,余款86231.03元按普通债权比例分配(可见2021年9月3日执行笔录),本案申请执行人本次分配所得为本金63142.92元(含诉讼费2906.50元)。三、对被执行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已经歇业,对原存于公司内的设备等经拍卖、变卖均无法成交,亦无债权人申请以物抵债。四、根据规定,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处理。本案除已执行到位的63142.92元外暂未有其他款项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除已被扣划的存款及未能拍卖变现的设备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永 华审判员 黄 泽 欣审判员 王  萌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欧阳国强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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