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泽强、申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1803民初29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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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1803民初2993号案件名称
黎泽强、申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清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黎泽强;申亮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1803民初2993号原告:黎泽强,男,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嘉瑜,广东平正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麦颖,广东平正信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申亮,男,198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原告黎泽强与被告申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泽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嘉瑜、麦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申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黎泽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申亮向黎泽强归还欠款20000元以及支付欠款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照年利率为24%计算利息,为1467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2.判令申亮支付黎泽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2500元;3.判令申亮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30日,申亮作为甲方,黎泽强作为乙方共同签订了《合作协议》,协议主要约定:(1)乙方出资现金20000元,作为保证金交给甲方,由甲方负责东渡长安汽车的汽车金融,保证金在协议期满后,甲方退还给乙方;(2)甲方每月支付乙方保底2000元,手续费的50%超过贰仟,以月结手续费为主;(3)甲方金融的工作由甲方自主经营;(4)合作期间: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协议签订后,黎泽强已按协议约定向申亮支付了20000元,而在合作期内,申亮一直未向黎泽强支付国保底佣金。协议约定合作期限到期后,申亮也未按约定向黎泽强退还保证金。为此,黎泽强多次催告申亮还款,申亮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2020年5月1日,经双方核实,确定申亮欠黎泽强本金20000元,申亮应在2020年12月31日还清,欠款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同时,因追偿债务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由申亮承担。现欠款已到期,申亮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黎泽强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1.黎泽强的身份证,证明黎泽强的主体资格;2.申亮的身份证,证明申亮的主体资格;3.《合作协议》、《欠条》,证明申亮欠黎泽强20000元;4.微信聊天记录,证明黎泽强多次催告申亮还款,申亮一直推脱不履行还款义务;5.委托代理合同、发票,证明黎泽强实现债权支付了2500元律师费。申亮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对黎泽强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30日,申亮(甲方)与黎泽强(乙方)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该协议载明:“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协议:一、乙方出资现金20000元,作为保证金,交给甲方,由甲方负责东渡长安汽车的汽车金融。乙方保证金在协议期满后,甲方退还给乙方;二、甲方在东渡店的金融手续费,按财务月结数目,甲乙双方各占50%,甲方月结后现付给乙方;三、甲方保证金每月付给乙方保底2000元,手续费的50%超过贰仟,以月结手续费为主;四、甲方金融的工作由甲方自主经营;五、合作期限: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签订后,黎泽强按《合作协议》约定向申亮给付20000元。在合作期间申亮未按协议约定向黎泽强支付保底拥金。现《合作协议》约定合作期限届满,申亮也未按约定向黎泽强退还保证金。经黎泽强多次催告,申亮于2020年5月1日向黎泽强出具一份《欠条》,该欠条载明:“本人申亮,由于资金不足,于2020年5月1日欠黎泽强20000元。经双方协商,欠款期间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申亮承诺于2020年12月31日前还清。双方约定由黎泽强住所地人民法院清新人民法院管辖,因为追偿此债务产生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或其他损失,由申亮夫妻子女共同承担。”《欠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申亮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2021年6月20日,黎泽强与广东平正信诚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黎泽强委托广东平正信诚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并由广东平正信诚律师事务所指派覃嘉瑜律师、麦颖实习律师为诉讼代理人,为此,黎泽强支付了律师费2500元给广东平正信诚律师事务所。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申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不到庭举证、质证、抗辩的法律后果。虽然双方签订的是《合作协议》,但从协议的内容来看,规定了黎泽强每月固定领取保底金融手续费,金融工作由申亮自主运营,且合作期满后申亮将保证金退还黎泽强,该保证金的性质其实为借款,因此,本案应是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申亮未按《欠条》约定归还借款,显属无理,黎泽强要求申亮归还借款20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规定,黎泽强要求申亮给付欠款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但其中从2020年5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违反法律规定,应予调整,因此,利息应以欠款金额从2020年12月3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由于申亮在《欠条》明确了“因为追偿此债务产生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或其他损失,由申亮夫妻子女共同承担。”因此,黎泽强要求申亮支付律师费25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申亮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借款20000元和利息(以欠款金额从2020年12月3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给付黎泽强;二、申亮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黎泽强律师费2500元。案件受理费398元,减半收取计199元,由申亮负担。申亮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99元,本院向其退还19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黄钢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黄振杰书 记 员 林志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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