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覃业战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6执1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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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6执1017号案件名称
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覃业战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门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覃业战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6执101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588号芯城科技园4栋10-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PAJE887。法定代表人:刘冬文,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执行代理人:孙运杰,男,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二度乡孙家坪村8组08030号,公民身份号码4324271974××××××××,系该公司分支督导,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覃业战,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覃业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覃业战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726执10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湘兵审判员 陈 伟审判员 陈 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新希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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