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86民初19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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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6民初1958号案件名称
李某某、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李某某;武某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86民初1958号原告:李某某,女,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东宁市。被告:武某某,女,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东宁市。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以与被告武某某先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解本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葛生磊书 记 员 丁 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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