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康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23民初6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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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3民初6362号案件名称
株洲康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攸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株洲康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馗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23民初6362号原告:株洲康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联星街道雪花社区大巷路安居楼1号楼A04号。法定代表人:杨春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符秋文,男,195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系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攸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冬江,男,195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系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攸县。被告:吴馗,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原告株洲康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原告株洲康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馗于庭外达成一致和解协议,并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康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株洲康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计255元,由原告株洲康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抚男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王玉莲书 记 员 符志飞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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