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潼南区何小红面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92民初730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92民初7305号案件名称
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潼南区何小红面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潼南区何小红面馆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7305号 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大道207号2单元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65940029M。法定代表人:蒋春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延平,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潼南区何小红面馆,经营场所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花庙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3MA5YYFGF8X。经营者:何小红,身份信息不详。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潼南区何小红面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贺 海 艳 人 民 陪 审 员 何 佳 敏 人 民 陪 审 员 张 建 平 二 〇 二 一 年七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张 瑜 书 记 员 赖 玮-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徐庆、汪振瑞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1528执993号 下一篇 杨力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8执913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