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平、李朝军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522执1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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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522执1209号案件名称
吕平、李朝军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吕平;李朝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522执1209号申请执行人:吕平,男,196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辽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系个体业主,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朝军,男,1978年1月8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系公务员,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本院作出的(2020)辽0522民初13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平与被执行人李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吕平与被执行人李朝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朝军欠申请执行人吕平借款30000元,于2023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522执12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彦审判员 周长友审判员 吕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关泽思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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