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润强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吐鲁番新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等辽宁沈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2021)新2101执异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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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101执异20号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润强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吐鲁番新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等辽宁沈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吐鲁番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润强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吐鲁番新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辽宁沈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101执异20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润强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淑娟,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吐鲁番新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 法定代表人:陈刚,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辽宁沈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法定代表人:董达,职务:经理。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润强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鲁木齐润强公司)与被执行人吐鲁番新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吐鲁番新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乌鲁木齐市润强公司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乌鲁木齐润强公司称,请求追加辽宁沈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股东为被执行人。事实与理由:吐鲁番新业公司系辽宁沈宏集团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该公司成立时,沈宏集团注册5000万元,但实缴注册资金300万元,欠交注册资金4700万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吐鲁番新业公司在无财产偿付下欠申请人乌鲁木齐润强公司334,116元的债权情况下,沈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东应与吐鲁番新业公司连带向乌鲁木齐润强公司偿付,为此,请求追加沈宏集团及股东为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吐鲁番新业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成立于2010年10月25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股东为辽宁沈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00%,认缴出资额5000万元,实缴出资额30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2019年12月31日,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为陈刚。 另查明,乌鲁木齐润强公司与被执行人吐鲁番新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新2101民初5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9日立案执行,2020年4月28日作出(2020)新2101执24号执行裁定书,以被执行人吐鲁番新业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辽宁沈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吐鲁番新业公司的股东,乌鲁木齐润强公司提供吐鲁番新业公司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证明吐鲁番新业公司股东辽宁沈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5000万元,实缴出资额300万元,未出资到位。故辽宁沈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属于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在吐鲁番新业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情况下,经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润强公司申请,追加辽宁沈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故对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润强公司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辽宁沈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2020)新2101执24号执行一案的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张燕审判员 何辉审判员 蒲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何肖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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