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某等与曹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9民初238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京0109民初2388号案件名称
屈某等与曹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屈某;曹某1;曹某2案件缘由
法定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9民初2388号原告:屈某,女,194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北京矿务局新华园机械厂退休职工,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原告:曹某1,男,197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花园桥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门头沟区。被告:曹某2,女,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原告曹某1、屈某与被告曹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曹某1、屈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曹某1、屈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杜 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谌蜀梅书 记 员 彭 赛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贵州东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维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701民初5373号 下一篇 彭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皖0421执39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