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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某等与曹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9民初23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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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9民初2388号
  • 案件名称

    屈某等与曹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屈某;曹某1;曹某2
  • 案件缘由

    法定继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9民初2388号原告:屈某,女,194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北京矿务局新华园机械厂退休职工,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原告:曹某1,男,197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花园桥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门头沟区。被告:曹某2,女,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原告曹某1、屈某与被告曹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曹某1、屈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曹某1、屈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杜 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谌蜀梅书 记 员  彭 赛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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