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东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维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701民初537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2701民初5373号案件名称
贵州东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维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都匀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贵州东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维庆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701民初5373号原告:贵州东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十字街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06309426XM。法定代表人:陈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星,男,199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都匀市,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齐,男,199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都匀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王维庆,男,1990年9月26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都匀市。原告贵州东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维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东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州东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毛 雯 潋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胡 海 晨书 记 员 吴舒曼都(代)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马力有、张明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6民终1535号 下一篇 屈某等与曹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9民初23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