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郝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晋0524执4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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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524执455号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郝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陵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王某某;郝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524执45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陵川县崇文镇。被执行人:郝某某,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陵川县城南社区。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执行本院(2021)晋0524民初20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郝某某归还其借款5000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郝某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限制高消费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2、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仅有不足10元存款及医疗保险信息、无证券、工商、税务、不动产、车辆信息。3、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起对被执行人在本县的不动产、工商、公积金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工商、公积金登记信息。4、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户籍地基层组织开展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5、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郝某某名下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立案执行,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网络查询及传统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现身体患有疾病,无劳动能力。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认可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郝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意见,认可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借款5000元暂无执行可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冰审判员 景国庆审判员 赵 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娟娟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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