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冠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衢州瑞宝亚克力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782民初13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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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782民初13300号案件名称
义乌市冠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衢州瑞宝亚克力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义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义乌市冠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衢州瑞宝亚克力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加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782民初13300号 原告:义乌市冠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宗宅二区6栋二单元302。 法定代表人:曾光太。 被告:衢州瑞宝亚克力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常山县球川镇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徐卫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冠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瑞宝亚克力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义乌市冠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93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冠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叶芸 二O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郑玲燕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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