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玄宝玉与邵珠彦、董书青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2248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22488号
  • 案件名称

    玄宝玉与邵珠彦、董书青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玄宝玉;董书青;邵珠彦
  • 案件缘由

    相邻关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2488号原告:玄宝玉,女,朝鲜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宗宝,上海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珠彦,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董书青,女,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原告玄宝玉与被告邵珠彦、董书青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原告玄宝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一致,收到赔偿款为由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玄宝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邵珠彦、董书青负担。审判员  史建红书记员  郜倩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