玄宝玉与邵珠彦、董书青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224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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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22488号案件名称
玄宝玉与邵珠彦、董书青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玄宝玉;董书青;邵珠彦案件缘由
相邻关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2488号原告:玄宝玉,女,朝鲜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宗宝,上海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珠彦,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董书青,女,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原告玄宝玉与被告邵珠彦、董书青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原告玄宝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一致,收到赔偿款为由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玄宝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邵珠彦、董书青负担。审判员 史建红书记员 郜倩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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