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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陈风,陈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16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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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16027号
  •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陈风,陈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陈风;陈沙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16027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兴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093983432。负责人:许宏图,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九匀,该行员工。被告:陈沙,男,195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陈风,男,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陈沙、陈风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担。  审  判  员     王一风                               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胡  梦                                 书  记  员     邓雪琴  -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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