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陈风,陈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1602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16027号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陈风,陈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陈风;陈沙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16027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兴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093983432。负责人:许宏图,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九匀,该行员工。被告:陈沙,男,195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陈风,男,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陈沙、陈风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担。 审 判 员 王一风 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胡 梦 书 记 员 邓雪琴 -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