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吉、深圳市义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0)粤03民终268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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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粤03民终26857号案件名称
林吉、深圳市义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林吉;深圳市义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终268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吉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文,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佳鹏,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义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益赵。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环,广东华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林吉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义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忠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查,一审法院于2020年4月12日发出公告,以公告送达方式向林吉公告涉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案件材料;其后一审法院于2020年4月14日向林吉邮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案件材料,邮寄地址为某楼,该邮件被退回、无人签收。另查,前述一审法院邮寄地址为义忠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供的林吉送达地址,该地址并非林吉身份证载明的地址,本案无证据表明该地址系林吉住所地地址。本案一审中,林吉未到庭应诉答辩、举证、质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本案中,一审法院在未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形下,迳行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向林吉公告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案件材料,其后才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林吉邮寄案件材料,但邮寄地址并非林吉住所地地址,导致邮件被退回、无人签收。一审法院该送达情形显有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应予纠正。一审法院未依法送达本案案件材料,导致林吉于一审未能到庭应诉答辩、举证、质证,一审于此情形下作出缺席判决,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本案依法应予发回重审。另,涉案房产系由义忠公司出租予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全兴五金加工厂,再由其出租予林吉。故本案处理结果与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全兴五金加工厂具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案应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此基础上查清本案事实,厘清各方责任。一审遗漏当事人,亦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本案依法应予发回重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6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192元(林吉已预交),由本院予以退回。审判长 马 龙审判员 周 敏审判员 路 德 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晓莹(兼)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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