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庆德、史延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927民初2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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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927民初2442号案件名称
李庆德、史延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前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李庆德;史延顺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27民初2442号原告:李庆德,男,汉族,1965年4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台前县。被告:史延顺,男,汉族,1973年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原告李庆德与被告史延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李庆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庆德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韩跃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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