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新梅、新疆红树莓果业有限公司物权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17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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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1705号案件名称
颜新梅、新疆红树莓果业有限公司物权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颜新梅;新疆红树莓果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1705号申请执行人:颜新梅,女,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新疆红树莓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中华路C7号。 法定代表人:李海平,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颜新梅与被执行人新疆红树莓果业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民特32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颜新梅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60800元(不含执行费),执行费2312元(未交纳),未执行标的额160800元(不含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新疆红树莓果业有限公司在土地、房管、不动产、工商、证券系统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新疆红树莓果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冻结。被执行人新疆红树莓果业有限公司现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颜新梅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疆红树莓果业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颜新梅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新疆红树莓果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作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仲玉新审判员 张浩审判员 罗归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娜>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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