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汝荣、薛少娴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1802执581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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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1802执5815号之一案件名称
薛汝荣、薛少娴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清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薛汝荣;薛少娴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1802执58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薛汝荣,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淑怡,广东朝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薛少娴,女,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关于薛汝荣与薛少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1802民初6247号,(2021)粤18民终15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所确定:归还借款93340元及利息,受理费1197元。因被执行人薛少娴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薛汝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向清远市房管、车管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薛少娴名下有位于金碧路××花园××楼××号房屋,本院依法查封。2021年9月8日,本院组织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进行听证,在听证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和解方案如下: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20日还款5万元,剩余75224元于2021年10月20日前还清,申请执行人要求在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前,不解封被执行人名下房屋。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1802执5815号案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振东审判员 黄金荣审判员 何 喆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毛应忠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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