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安盛隆商贸有限公司、白银市平川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甘0422执保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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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422执保42号案件名称
甘肃安盛隆商贸有限公司、白银市平川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会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甘肃安盛隆商贸有限公司;白银市平川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甘0422执保42号申请保全人:甘肃安盛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会师镇宴门川何家庄子8号。法定代表人:胡桂娟,系该公司经理。被保全人:白银市平川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向阳路317号。法定代表人:张金忠,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保全人甘肃安盛隆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2021年8月2日本院作出的(2021)甘0422民初19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白银市平川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名下价值55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对被申请人白银市平川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名下等额价值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网络查控发现被保全人白银市平川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名下有“丰田”牌车号为甘D·CC×××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和“江淮”牌车号为甘D·5R×××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已依法查封(未实际控制);又依法冻结被保全人白银市平川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白银市平川支行账号为2036××××0156上的账户存款968.31元、在工行甘肃省白银平川区支行账号为2704××××0549上的账户存款12.74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平川支行账号为6205××××0976-0001_1上的账户存款114284.08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平川支行账号为6205××××0976_1上的账户存款114284.08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平川支行账号为6205××××0976-0001_1上的账户存款311306.87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平川支行账号为6200××××1284_1上的账户存款74848.99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平川支行账号为6200××××1284_1上的账户存款9324.25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平川支行账号为6205××××0074_1上的账户存款4738.46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平川支行账号为6200××××1284_1上的账户存款74848.99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平川区支行账号为1001××××0001上的账户存款20012.18元、在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川区支行账号为6101××××5572上的账户存款14445.62元。至此,本院已将申请保全人甘肃安盛隆商贸有限公司申请保全的事项全部保全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本院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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