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书荣与徐玉红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6民初235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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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6民初23523号案件名称
张书荣与徐玉红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书荣;徐玉红;北京中阳奥华国际房地产有限公司;北京中阳盛锋投资管理公司;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万泉寺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6民初23523号原告:张书荣,女,196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斗,北京市惠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万泉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万泉寺南里9号楼。法定代表人:张广斌,主任。被告:北京中阳盛锋投资管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万泉寺小区9号楼。法定代表人:张广斌,董事长。被告:北京中阳奥华国际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柳村路9号院10号楼底商二层。法定代表人:张帛宁,董事长。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玉红,女,195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丰台区。原告张书荣与被告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万泉寺村村民委员会、北京中阳盛锋投资管理公司、北京中阳奥华国际房地产有限公司、徐玉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张书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书荣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綦宗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 鹏书 记 员 申 璐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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