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倩、营口天泽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03民初7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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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03民初741号案件名称
张晓倩、营口天泽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晓倩;营口天泽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03民初741号原告:张晓倩,女,198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被告:营口天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沿海产业基地新联大街东1号。法定代表人:于洪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羽婷,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晓倩与被告营口天泽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2021年9月13日,原告张晓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晓倩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倩撤诉。案件受理费169.41元,减半收取84.71元,由原告张晓倩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刘文娟人民陪审员 栾东宇人民陪审员 杨 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杨晓庆书 记 员 王一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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