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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倩、营口天泽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03民初7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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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803民初741号
  • 案件名称

    张晓倩、营口天泽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营口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张晓倩;营口天泽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03民初741号原告:张晓倩,女,198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被告:营口天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沿海产业基地新联大街东1号。法定代表人:于洪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羽婷,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晓倩与被告营口天泽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2021年9月13日,原告张晓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晓倩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倩撤诉。案件受理费169.41元,减半收取84.71元,由原告张晓倩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刘文娟人民陪审员  栾东宇人民陪审员  杨 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杨晓庆书 记 员  王一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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