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丰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421民25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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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421民2594号案件名称
李明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丰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宝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明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丰支公司案件缘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21民2594号原告:李明钢,男,回族,1998年9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自新,河南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丰支公司,住所地宝丰县山河路南段西侧临街商住楼南一层4间、二层2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16807801691。代表人:党明遥,总经理。原告李明钢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丰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21年9月8日,原告李明钢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明钢的上述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明钢撤诉。案件受理费512元,减半收取计256元,由李明钢负担。审 判 员 张辉瑾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王 伟书 记 员 杨苏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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