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金龙与程学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115执225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15执2250号案件名称
陈金龙与程学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陈金龙;程学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5执2250号 申请执行人:陈金龙,男,197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执行人:程学进,男,196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申请执行人陈金龙与被执行人程学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5民初68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490 750元,并支付利息、保全费402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经采取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房屋、车辆、工商信息等执行措施,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程学进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投全部保险的现金价值65 554.49元,查明诉讼保全的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长寿区xx街道文苑大道5号xx幢x-x房屋属轮候查封且有抵押登记及顺位抵押登记,另查明被执行人因犯非法占用农田罪,其投资的重庆市长寿区老程泥鳅养殖场未在经营,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长寿区xx路xx号x-xx房屋及渝xxxx纳智捷牌车辆,查封的长寿区xx路xx号x-xx房屋有最高额抵押登记及顺位最高额抵押登记,查封的渝xxxx纳智捷牌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对查封的长寿区xx路xx号x-xx房屋因有无残值无法确定,暂不申请处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执行兑现部分款项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洪彬 审 判 员 屈 刚 审 判 员 李国库 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刘向斌 书 记 员 李 婷 - 1 -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