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戴晨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6执176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26执1766号
  • 案件名称

    戴晨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2 0:00:00
  • 当事人

    戴晨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6执1766号被执行人戴晨,男,199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关于戴晨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作出的(2021)湘0626刑初21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戴晨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立案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戴晨退赔被害人人民币901896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戴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8月2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银行存款、机动车、证券、工商及不动产登记等进行查询;在平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进行调查。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戴晨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2030年12月30日止,现正在服刑期间。通过上述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线索。2021年9月9日,对被执行人戴晨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2日,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退赔被害人人民币901896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戴晨有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但本院已采取了相关的执行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626刑初21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 强审 判 员  余 琰审 判 员  张京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朱铭章书 记 员  王益鹏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