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鼎城区支行、陈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03民初278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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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03民初2788号之二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鼎城区支行、陈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鼎城区支行;陈强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03民初2788号之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鼎城区支行,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临江社区桥南路76号。负责人:廖莹莹,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梅,湖南和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娅,湖南和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陈强,男,198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鼎城区支行与被告陈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作出(2021)湘0703民初2788号民事裁定,准许对被申请人陈强的银行存款91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鼎城区支行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鼎城区支行自愿申请解除保全,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解除对被申请人陈强的银行存款91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或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戴大志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鲁 进书 记 员 刘秋红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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