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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送、丘棠海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1422执8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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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1422执828号
  • 案件名称

    张天送、丘棠海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埔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张天送;丘棠海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1422执828号申请执行人张天送,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丰顺县。被执行人丘棠海,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埔县。关于张天送与丘棠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1422民初6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丘棠海应在2021年9月1日前向原告张天送支付劳务费31000元。如被告丘棠海未按时支付工钱,应以未支付的劳务费为基数从2021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635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因丘棠海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张天送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意见如下:丘棠海结欠张天送劳务费31000元和案件受理费635元,合计31635元。丘棠海从2021年9月份开始,每月的10号偿还5000元给张天送,直至31635元偿清为止。如果丘棠海有一期未如期偿还,张天送有权就剩余金额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需长期履行协议,该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1422执828号案件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坤伟审判员  李其武审判员  陈畅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妮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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