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辽宁沈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辽宁冠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抚顺经济开发区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2021)辽0404执77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404执774号案件名称
行辽宁沈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辽宁冠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抚顺经济开发区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抚顺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行辽宁沈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辽宁冠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抚顺经济开发区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春林、张婷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21)辽0404执774号本院在执行辽宁沈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辽宁冠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抚顺经济开发区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春林、张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辽宁冠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抚顺经济开发区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春林、张婷在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内未履行(2020)辽0404民初158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如下:将辽宁冠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抚顺经济开发区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春林、张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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