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志安、唐羽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527执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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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7执204号案件名称
曾志安、唐羽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绥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曾志安;唐羽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527执204号唐羽辉:曾志安、曹鹏:唐羽辉申请执行曹鹏、曾志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唐羽辉依据(2021)湘0527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7月1日,唐羽辉在法院执行局领取了执行款6755.96元,2021年9月1日,唐羽辉在法院执行局领取了执行款2000元,曹鹏自动履行偿还了唐羽辉19300元,曾志安自动履行偿还了唐羽辉3000元,以上共计31055.96元(其中执行款27575元,利息3480.96元),本案执行款已全部执行到位,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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