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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摩泽贸易有限公司、李新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81执314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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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481执314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海宁市摩泽贸易有限公司、李新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海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海宁市摩泽贸易有限公司;李新征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481执31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海宁市摩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昌街道金域世家27幢硖仲路531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CY90526。法定代表人:吴雅菊,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熙,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新征,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邓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申请执行人海宁市摩泽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新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海宁市摩泽贸易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481民初75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李新征向申请执行人海宁市摩泽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30025.1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3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前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调查其财产情况。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款5000元、执行费350元,余款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支付,故本案现无须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21)浙0481执314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张凤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林晋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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