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赛浓、应荷群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226执1756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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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226执1756号之三案件名称
杨赛浓、应荷群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杨赛浓;应荷群案件缘由
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226执175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杨赛浓,女,1955年9月14日出生,住所地宁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应荷群,女,1967年8月26日出生,住所地天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赛浓与被执行人应荷群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226执175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欣荣 审判员朱黎明 审判员葛昊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代书记员吴能静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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