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湖南丰昌轮胎销售有限公司、罗石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1民初1018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民初10183号
  • 案件名称

    湖南丰昌轮胎销售有限公司、罗石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浏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湖南丰昌轮胎销售有限公司;罗石林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1民初10183号原告:湖南丰昌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宁路97号(湖南丰国贸易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王迪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麒,湖南路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石林,男,198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原告湖南丰昌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罗石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在指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航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