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丰昌轮胎销售有限公司、罗石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1民初10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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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民初10183号案件名称
湖南丰昌轮胎销售有限公司、罗石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浏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湖南丰昌轮胎销售有限公司;罗石林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1民初10183号原告:湖南丰昌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宁路97号(湖南丰国贸易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王迪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麒,湖南路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石林,男,198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原告湖南丰昌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罗石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在指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航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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