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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秀峰、宋杰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06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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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民初10620号
  • 案件名称

    李秀峰、宋杰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李秀峰;宋杰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0620号原告:李秀峰,男,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告:宋杰,男,199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原告李秀峰与被告宋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李秀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秀峰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妥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佳慧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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