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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霞、金冰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3执33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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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执33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俊霞、金冰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王俊霞;金冰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3执3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俊霞,女,195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金冰,女,198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申请执行人王俊霞与被执行人金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通过总对总网络平台、点对点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保险、车辆、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互联网银行等信息,查明其工资收入正由另案冻结扣划执行中,于2021年9月9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锦州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于2021年9月13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锦州市太和区桃园路20号桃园小镇195-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继续冻结、查封,必须于期满10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财产查控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因目前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或定期扣划被执行人工资收入时恢复本案执行,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军审判员 边德柏审判员 李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莹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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