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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向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11执230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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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211执230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向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芜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向军;向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11执2304号之一申请人: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皖江财富广场。统一信用代码91340200686899339P。法定代表人:周必仁,董事长。被执行人:向军,男,199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县。被执行人:向虎,男,198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向军、向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生效的本院(2021)皖0222民初4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向军、向虎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皖0211执230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玉宝审判员  陈全灿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丁梦露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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